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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星受贿案揭秘:违规楼盘牵出系列涉案官员

时间:2024-05-08 12:26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85 次
  阳光下的罪恶   陆炳先、翟建国、汤汉莹   一幢“倾城”高楼“绊倒”的胡星系列案官员   随着陆炳先、翟建国先后受审,胡星系列案再度引人关注。   胡星事发,昆明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原处长陆炳先、昆明市土地中心原负责人汤汉莹、昆明市园林局原局长翟建国等官员先后落马……这一切似乎都和2005

  阳光下的罪恶

  陆炳先、翟建国、汤汉莹

  一幢“倾城”高楼“绊倒”的胡星系列案官员

  随着陆炳先、翟建国先后受审,胡星系列案再度引人关注。

  胡星事发,昆明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原处长陆炳先、昆明市土地中心原负责人汤汉莹、昆明市园林局原局长翟建国等官员先后落马……这一切似乎都和2005年昆明金碧路上傲然耸起的21层“倾城名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曾华、胡星、陆炳先、翟建国、汤汉莹,几者之间存在怎样的牵连?“倾城名筑”是如何打破“二环禁令”而兀然出现在市中心?

  “倾城名筑”打破政策壁垒

  2005年,一个名为“倾城名筑”的高层楼盘兀然出现在昆明黄金地段的金碧路上。

  一时间议论纷起,因为早些时候,昆明就出台过规定,二环路以内不得再兴建高楼,土地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这个决定已成为一道地产开发商难以逾越的政策壁垒。“倾城名筑”的拔地而起打破了禁令,顿时引起相关人士的密切关注。

  时至今日,各房产专业网站上仍保留着“金碧阳光倾城名筑”的介绍:“金碧阳光倾城名筑位于金碧路同仁街,金碧公园对面,与昆明标志性历史建筑金马碧鸡坊一路相隔,东西寺塔、忠爱坊风雨承载,繁华与历史尽收眼底……户型经典、多面采光、明亮通透,每套70万元起价。”

  近两年过去了,“倾城名筑”早已售完,二手房市场上的价格每平方米超过万元;而“莱富广场商铺”的价格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上了10万元。确实,像当初牛气冲天的广告词一样:“如果错过机会,你要再等百年!”

  “倾城名筑”背后的胡星

  据说,指点着这座傲然耸立的楼盘,开发商们忿忿不平:不让我们建高楼,这个项目是怎么冒出来的?省市的官员们也纳闷,不知就里。一个注册资金只有510万元的新公司,能在最繁华的地段运作一个价值20亿元的楼盘,这其中有何猫腻? “倾城名筑”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是什么样的一只手在暗中操纵?

  谜底终究会被揭开。昆明市检察院在侦办曾华案件时得知,“倾城名筑”的开发商是金城阳光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该公司的真正老板名叫李彬。另外公司注册资本为“510万元”,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为“张西玛占81%,412万;李彬占19%,98万”。资料还显示,张西玛和李彬均是深圳人。

  检察官们通过侦查发现,李彬有一个女儿姓胡,继而确认李彬原名胡彬,是时任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的三弟。此时,在检察官眼中,胡星开始隐约浮出水面。

  “倾城名筑”的崛起之谜

  1月15日,昆明市检察院反贪局采取行动,传讯了胡彬和金城公司的几名管理人员,同时被传讯的还有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负责人汤汉莹。在短暂的抵抗后汤终于承认,金碧路的项目是胡星专门交待他运作的。2003年4月3日,昆明市政府着手对金碧路的一幅地块进行拆迁,建成开放式公园,但时任昆明市副市长的胡星提出把其中的6.69亩拍卖开发,收益可弥补拆迁和建设经费的不足。并通过手段,最终确保了金城公司以每亩403万元把土地拿到手。

  在整个“操盘”过程中,胡氏兄弟千方百计隐藏自己真实的身份。但种种迹象表明,胡星与金城公司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位前副市长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牟取私利的嫌疑。据办案人员初步估算,“倾城名筑”项目由于有权力的介入,获利惊人。

  掩盖着真相的帷幕已被撩开一角,“剑锋”直指胡星。因涉及厅级干部,云南省纪委介入此案。云南省高层决心铁腕严查,追根溯源,揭露真相。但就在这时,胡星突然消失了。于是,就有了办案人员千里跟踪跨国追捕胡星的故事……

  “倾城名筑”牵出的官员

  从曾华到胡星,从胡星到陆炳先、汤汉莹、翟建国,“倾城名筑”在某种程度上说,是胡星系列案破口的引线。

  昆明中院前天开审陆炳先,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06年期间,陆多次接受李彬给予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5.5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金城阳光屋业公司办理了“免三减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使该公司2004年至2006年免缴了三年企业所得税,2007年至2008年两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陆某又让李彬将185万元汇入其女儿的账户,并用其中的183万在北京购买住房一套。以上事实,公诉人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及证物予以证实,陆某本人当庭予以认可。

  该系列案的另一位主角、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前局长翟建国案昨天也在昆明中院开庭审理。

  翟建国与“倾城名筑”、与胡星案有什么联系?在昨天的法庭上的情况不得而知。但在昆明本地房地产商人看来,胡星的“左右手”除了曾华外、还有汤汉莹和翟建国,前者原是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后者原是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局长,与曾华任局长的规划局一起,几乎完全控制了昆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和绿化的行政审批大权。再加上“税官”陆炳先,这个“利益同盟”的“能量”可以想象有多大。

  随着曾华、胡星、陆炳先、翟建国等人一一亮相受审,下一个坐上被告席的应该是该系列案的另外一个“主角”汤汉莹了。汤汉莹案牵涉多少情况,我们拭目以待。

  □同类案件

  弟弟给哥哥送钱也犯行贿罪?

  金陵晚报2005年6月10日刊登报道,披露了长沙某银行行长张烨因犯受贿罪落马的消息。文中提到,亲弟弟张轲送给张烨的上万元钱也成为法院认定张烨受贿的罪证。不仅如此,张轲也因此涉嫌行贿罪被另案处理。“自己与弟弟的亲情往来,怎么就成了受贿和行贿呢?”文章描述张烨被刑拘后的心态,也道出了许多普通人的困惑。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位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发现“如何认定亲属间的行贿与受贿”的问题,目前在法律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张烨的“兄弟之情”

  据报道,出生农村的张烨与弟弟张轲感情甚好,当了行长之后便想办法要帮助弟弟。所以当弟弟好不容易在长沙办厂之后,张烨便利用自己的行长职务,频频帮弟弟打招呼、拦业务,甚至搞贷款。张轲赚了钱,当然不会忘记哥哥。当他听说哥哥的儿子要到贵族学校读书,便拿出5万元钱替哥哥交了学费;哥哥买了新房,他又送了12万元装修费;嫂子买车,他又将25万元现金送到了哥哥的办公室。

  观点1:“兄弟之情”不构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亲属间,特别是亲哥俩间互送礼品、财物,是一种正常的情感交流,无可厚非。即使是掌权的哥哥替弟弟“打招呼”谋取了好处,又收了有求于己的弟弟的钱,也不宜按行贿罪与受贿罪来认定。

  观点2:不构罪之说无法律依据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行贿与受贿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职务犯罪,不论行贿人与受贿人具有何种亲属关系,只要符合该类犯罪构成要件,就足以构罪。那种认为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姊妹之间,无权的一方送财物、掌权的一方收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行贿与受贿犯罪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观点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接受采访的大多数人认为,亲属间“送礼”与“收礼”的情况比较复杂,既不能一律不作为犯罪来处理,也不能简单地认定有罪,关键要区分“亲属间的礼尚往来”与“行贿、受贿犯罪”。一般说来,亲属间的礼尚往来,应该是“有来有往”的双向交流。如果亲属间总是一方向“掌权”的一方送礼,对方却从不或很少还礼,收礼的一方又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送礼一方谋取利益,则双方就可能构成行贿与受贿犯罪。持此观点的人同时强调,“亲属间的送礼行为”与一般非亲属间的行贿、受贿行为认定应有一定区别。虽然我国刑法关于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并无亲属与非亲属的限制性规定,但是考虑到亲属间的特殊因素,对于那些在经济上没有分开核算的亲属、经济上虽已独立核算却没有明确请托事由的情况,一般不应以行贿、受贿论处。

  亲弟弟将他拉上歧路

  翟建国究竟是怎样走上犯罪之路的呢?本报记者通过对相关办案部门及知情者的采访,了解到他犯罪的最初动因并非像其他大多数贪官那样纯粹追逐非法利益,而是出于笃厚的兄弟情谊,将他拉上这条不归路的,正是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所提到的他的亲弟弟翟某。

  早年,文化程度不高的翟某一直没有固定职业,家庭生活非常拮据。作为哥哥,翟建国看在眼里急在心里,经常拿点钱来接济弟弟。翟某很懂事,对哥哥一直满怀感激,2001年,翟建国开始在昆明园林局出任“一把手”后,弟弟便暗地里寻思着想让哥哥帮自己“找点事做”。

  2002年10月,明白弟弟心思的翟建国找到了一个机会,当时他很兴奋,觉得终于可以真正帮到弟弟了,却浑然不觉自己已经由此滑进了可怕的深渊。

  他后来在一份交代材料中回忆:他通过亲自安排及向相关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把圆通广场的工程交给了弟弟。但这个工程造价达五百多万,必须经过公开招标,而翟某并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实力。于是,翟某便找了深圳志松公司挂靠,让该公司出面参加投标。随后,翟建国又找到市规划设计院的一位负责人,叫此人找一家招标代理公司来负责招标。一番操作,深圳志松公司中标,这个大型的市政工程终于落到了翟某手中。

  春雨路道路绿化工程是翟建国帮弟弟拿到的又一个项目。这个工程造,翟建国本无权做主,所以还颇费了一番周折。他找到自己曾经的老部下、时任西山区城建局局长的杨某,说有个老朋友闲着,想找点工程做。杨安排区绿化处的刘某,让刘直接与翟某接洽。事情当然很快就办成了。之后,翟某逢年过节会送点红包给刘某,但没有给杨某。

  就这样,翟建国一次次地帮弟弟“打招呼”,一次次地直接或间接地安排工程给弟弟。拿到工程后,并不具备施工实力的翟某又去找其他企业挂靠或合作,很快就暴富了起来。为“报答”哥哥,翟某在陆续向“局长哥哥”送上170万元的同时,还不断告戒自己:不能把哥哥“交”的工程搞砸了,否则会坏了哥哥的名声。

  后来的情况显示,这些工程的质量确实都相当不错,甚至有的还成为了极富昆明特色的标志性工程,比如,包括“海鸥老人”雕塑在内的翠湖畔的四个装饰景观工程。

  胡星案牵出昆明市园林局原局长受贿

  翟建国:拿了250万,退赃多退了4块7毛5

  昨日,因胡星案发而牵出的又一贪官站在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昆明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昆明园林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翟建国。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受收贿赂金额达250多万,对此,被告人态度良好,完全予以承认。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受贿的对象系其亲弟弟,而根据已经查明的情况,所有的贿款均已经被追回,而且,家属退赃时还多退回了4.75元。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进一步提出: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辩论,公诉机关表示:对于自首情节没有异议。

  1、胡星案牵出的官员,其罪行并未涉及胡星

  刚刚半百之龄的翟建国头发已经花白,坐在昆明中院第二号大法庭的被告席上,他强打精神。

  翟建国于今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月7日被正式执行逮捕。在此之前,在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任上的胡星刚刚案发,并被公安部以A级通缉令在全国通缉,那时,翟建国还安安稳稳坐在自己局长的宝座上,曾经在规划系统与胡有着短暂同事关系的这段经历,让他成为了各界风传的涉案官员之一。

  很快,翟的受贿案浮出水面,并被相关部门和媒体例入了胡星系列案范围,从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但是,根据目前已经披露的情况,他身负责的所有经济犯罪案,均没有涉及到胡星。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这样指控翟建国: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翟建国在担任昆明园林局党委书记兼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园林绿化的职务之便,先后安排或协调其弟弟翟某承建了圆通公园广场道路、翠湖公园绿化改造和春雨路道路绿化等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达1200余万元。2004年至2005年期间,翟某为此向翟建国送上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按指示分别存入翟建国前妻段某和儿子翟某某的两个银行帐户。2006年4月,翟某再次送上20万元,存入翟建国现任妻子李某的帐户。

  2002年至2007年期间,翟建国还利用职务之便,陆续安排昆明开方艺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金碧公园、翠湖公园、圆通公园的雕塑装饰工程,以及春城路艺术壁画等项目,这些工程总造价达1500余万元。该公司谋取到巨额利益后,向翟建国送上了人民币35万元。另外,依据双方提前达成的约定,该公司还出资432485.25元,为翟某装修了位于江东小康城、文林雅居和曙光东区的3套住宅,并“帮忙”购置了部分家具、电器。

  2、辩护人称被告属于自首,公诉机关予以认可

  公诉机关认为:翟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园林绿化的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金额达2502485.25元人民币,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起诉书》中,公诉机关丝毫没有提到“胡星”,也没有提到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

  接受家属委托,担任被告辩护人的是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的苏建明和李志斌两位律师。“翟建国的罪名成立,但他的情况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法规,应当对其采取从轻或减轻的处罚。”在辩论阶段,苏建明提出。

  被告辩护人在辩护词中写道:翟建国案发前并没有被“双规”,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并没掌握到其犯罪的事实。今年1月23日胡星案发后,翟建国被找到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纪委),配合对胡星的调查。在回答完关于胡星的相关问题后,他就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相关情况。次日,侦查机关向其发出了《询问通知书》,他又再次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这个情况,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情况说明》可以加以印证。这份《情况说明》说:“我院在办理胡星案时,发现昆明园林局局长翟建国有受贿嫌疑,遂对其进行调查,犯罪嫌疑人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涉嫌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

  在经过第一轮的辩论后,公诉人当庭表示:对于自首的定性没有异议。

  审理中查明,被告人翟建国在归案后积极退还赃款,总共向办案机关上缴了2502490元人民币。辩护人称:退回的赃款甚至比受贿额还多出了四块七毛五,这是其所持“从轻论”的另一有力证据。辩护人认为:“退藏是否彻底,这是经济犯罪中衡量被告悔罪态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世人眼中的翟建国:他太重情,是个大孝子

  说到“70老母”

  他的眼泪流了下来

  “不要通知我的家人,我不想让他们来看我接受审判……”在昨日开庭前,看守所中的翟建国带话给自己的辩护人,如此反复叮嘱。“他很重情。”这是辩护人之一李志斌律师对翟的印象。

  按照翟建国的这个意思,辩护人没有把开庭的消息告诉翟年过七旬的老母亲,以及他刚刚考上大学的儿子。前来参加旁听的亲属,仅有翟现在的妻子李某。

  “这些全部都是事实,我认罪。”对于被指控的所有罪行,被告人翟建国全盘承认。在最后陈述阶段,他简单回顾了自己的任职经历,就开始表达起了内心的“忏悔”:“我对不起党和国家对我的培养,对不起人民……请求给我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虽然很沮丧,但在审理中,被告席上的翟建国还是尽量控制着情绪,但在说到“我上有70多岁的老母亲”时,他眼泪流了出来。

  刚归案时,翟建国在一份题为《对自己经济问题的深刻认识》的“忏悔材料”中这样写道:“自从当了局长,便放松了思想政治的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做废’的思想。总觉得自己工作很辛苦,得到的确(却)很少,心里极为不平衡。于是,便利用手中权利捞取国家利益,以致违纪犯法,滑到危险的边缘,彻底葬送了自己。我所做的一切,性质是十分严重和恶劣的……我是园林局党委书记,党风廉政工作第一责任人,表面上也在教育人,(实际上却)道貌岸然,做伪君子。”

  尽管已经有了如此“深刻”的“认识”,翟建国对于自己的命运似乎还是比较乐观。“痛定思痛,自己一定要悔(改)过自新,争取得到从轻、从宽处理。我今年50岁了,身体不太好,看在我过去多少也为国家、社会做过一些有益的事……还有我后半生的生活问题,肯定组织能保留我的公职,给我今后生活的希望……不管组织上做出的任何处理,我都会接受。”

  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案发前,翟建国为人相当低调,身为省会城市园林局的一把手,他几乎从来没有在公众面前亮过相,互联网上也几乎检索不到关于他的新闻,更别说履历等个人资料了。园林局的两名老员工告诉本报记者:““翟局”确实很重感情,对属下很随和,对家中老人则更是出了名的孝顺。”

  园林局职工说

  他是乘公交车上班的好领导

  “平时,他对单位职工要求比较严格,我们都没想到翟局长会出这样的事!”一提起翟建国,昆明园林局的几名职工都这样评价他。

  “在我们的印象里,从来都没有发现过翟局长有什么不好,他是一个年富力强的好领导,可谁又能想到他会是这样的人呢?”这几名职工还故意大声地对记者说,翟建国给大家的印象是很讲原则,除办公事,自己从不开公车回家,每天都乘公交车上下班,他平时不太讲话,不论对待上级领导还是单位的后勤人员,他都是和蔼可亲、平易近人的一个人。

  另一名职工在私底下骂骂咧咧地说,翟建国给他的印象俨然是一个社会上的“油子”,在广大职工的印象里,翟建国经常卖弄自己与市里某几名领导是铁哥们的关系,故意留给别人他自己有着“只手通天”的能力。

  翟建国档案

  1957年4月1日出生,籍贯山西晋城。大学文化。1974年参加工作,进修获得本科学历后,在昆明水泥厂呆了两年半,之后进入昆明市规划设计院,任科室主任、院长助理。1992年,调西双版纳,陆续任版纳州建设局副局长、版纳省级旅游渡假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景洪市建设局局长。1994年9月调回昆明规划设计院,任副院长。1998年4月,任昆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2001年5月至案发前,任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党委书记、局长。

  □案件反思

  亲属之间赠送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

  由于此前已经专门进行过证据交换,昨日上午的审理进行得非常顺利,仅持续了不到一个半小时。10时30分左右,审判长宣布将择日作出一审宣判。

  “在我看来,翟建国可以说是因‘情’落马,这个情是兄弟情,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此。而这个特殊性就凸显出了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那就是亲属之间赠送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审理结束后,被告辩护人之一的苏建明律师告诉记者。

  苏律师分析说:在重大节日或特殊日子里,向亲友送礼是中国古老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原本是无可厚非的。在绝大多数的行贿和受贿案件中,被判定构成犯罪的主要是非亲属关系的人向政府工作人员送礼。这没有什么争议。但本案的情况不在此例,本案属于亲人之间的经济往来,由于亲人之间先天所具有的那种血脉关联,这种送礼行为是否纯粹是出于谋利的目的,有时就不太好界定。

  “我知道该案在定性时是有些争议的,但即便是作为被告的律师,我仍认为这种送礼行为构成犯罪。因为,送礼和接受礼金、礼物双方的关系,不应该影响到案件的性质。”苏建明称:这一点正是翟建国受贿案特殊的教育意义所在,它可以提醒和告戒其他政府工作人员,即便是亲人之间,也不能利用手中职权为对方的利益大开“方便之门”,更不能因此笑纳对方的“感激”,收取对方的“感谢费”。

责编: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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